| 33岁的上海籍男子张智良曾因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刑满释放后他不思悔改,又以帮助介绍工作为名再行诈骗。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以诈骗罪判处张智良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间,刑满释放不久的张智良对被害人陈某谎称自己在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工作,可帮助其亲戚介绍工作,并用伪造的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人力资源部录取通知书、试用保证书、保密制度等骗取被害人信任,以需要好处费、办理户口费、押金等为由,先后4 次骗得陈某人民币10.5万元。上述赃款均被张智良挥霍处理。后张智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张智良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张智良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张智良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