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贵州省人,1974年生。2005年3月21日,王某与陈某在浙江余姚商定,由王某带1000克海洛因,于2005年3月22日到上海贩卖给陈某。3月22日晚19时许,王某带三块毒品海洛因赶到上海市,与陈某联系好在沪太路526号湖南乡村风味馆进行毒品交易。当王某赶到该地点与陈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从王某处查获的毒品共计净重1043.89克,毒品海洛因含量16%。经查,王某在200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蒋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提出:1、王某犯贩卖毒品罪是存在“犯罪引诱”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存在此种情况的不能被判处极刑;2、贩卖的毒品数量原来只有300克左右,后由王某添加相应的辅料后,才变成1000克的,所以应以300克作为贩卖毒品的数量;3、王某被抓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很好,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辩护律师的观点,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刑罚。
点评:上海高院针对毒品犯罪有相应的内部解释,凡贩卖毒品海洛因超过300克就判处死刑。本案中王某已贩卖1000克海洛因,况且又有累犯的情节,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