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湖北省人,1978年生,在上海市从事物流生意。2006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面包车沿澄浏中路由南向北行使至丰登路口时,适逢被害人肖某骑自行车沿丰登路由东向西行使,由于被告人李某超速行使并闯红灯,与遇绿灯正常骑行过路的肖某相撞,导致肖某当场死亡。事发后,李某主动打110报警。经交警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蒋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后,提出:1、李某家属已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被害人家属也已原谅了李某的行为,法院应判处还刑,通过自己的劳动,以赔偿尚未履行的部分赔偿金;2、李某有自首情节,并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处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接受辩护人的观点,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