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男,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苍山县。2006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在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10号工人俱乐部二楼歌舞厅吧台内,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黄某放在吧台包架上皮包内的人民币4010元及价值人民币900元的手机一部。2006年4月3日17时30分许,付某在北大街嘉榕网吧内被嘉定警方抓获。
蒋律师接受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付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付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的父母已部分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损失,并且被害人黄某已放弃剩余款项且原谅了被告人付某的行为;3、被告人付某认罪态度较好等观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观点,以盗窃罪判处付某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