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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制售五星啤酒 公司个人同领刑罚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6-07-17
   10月15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五星”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北京巨鼎金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张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冯小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对已追缴的非法所得725572.93元予以没收,尚未追缴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2003年9月,张岩伙同他人假冒“五星”注册商标生产易拉罐啤酒销售牟利。同年10月中旬,张岩(化名张伟)持假名片,谎称是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集团公司经营部业务经理,以北京巨鼎金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让镇江华东联合制罐有限公司共为被告单位制作假五星啤酒易拉罐2985186只,分别运至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张岩同时安排冯小峰(化名冯勇)在山海关负责接罐,并由冯小峰在山海关公牛啤酒厂负责灌装假冒五星啤酒。张岩同北京康亚达印刷有限公司詹勇(在逃)商量定作假五星啤酒包装箱61214只。张岩、冯小峰等一起到秦皇岛市山海关公牛啤酒厂灌装假冒五星啤酒43481箱、103544罐,总价1409167余元,张志强(另案处理)共从被告单位收取酒款30万元。事后,被告人冯小峰怕空罐被查,又将剩余易拉罐(价值约19000000元)联系存放在秦皇岛口岸实业公司仓库。被告人张岩将价值1409167余元的假冒"五星啤酒"分别销往哈尔滨市、内蒙古赤峰市、辽宁葫芦岛市等地,销得赃款1042350余元。

  2003年12月19日,北京五星青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大量的假冒该公司的易拉罐产品,遂向公安部门举报,由此而案发。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张岩非法所得725572.93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巨鼎金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商标所有人和独占使用权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张岩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冯小峰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部分非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对两被告人进行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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