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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管辖规定 |
|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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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刑事诉讼中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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