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7月4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原通州市石港镇党委书记蔡树林受贿一案开庭进行了审理,蔡树林因受贿10.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已交纳),受贿所得赃款1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蔡树林,男,1957年生,大专文化,1995年12月至2005年5月任通州市石港镇党委书记;2005年6月至案发任通州市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通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局长,党组副书记,通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享受副处级待遇。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至2005年1月,蔡树林在担任通州市石港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主持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三人六次所送的贿赂款计10.2万元。
1997年1月至1999年1月,蔡树林在为通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经营,兑现承包报酬,企业改制过程中,先后三次接受该公司负责人邵海荣送给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占为己有;2000年4月至2002年1月。蔡树林在为石港镇副镇长兼通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志和工作安排,上缴费用,水产市场建设等工作中,先后三次接受于志和送的人民币共计2.7万元,占为己有;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蔡树林在处理南通丽思有机化工有限公司水源污染,为其征用土地工作中二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蔡浩华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占为己有。
被告人蔡树林在南通市纪委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问题,属自首,并已退清了全部赃款,积极交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故法庭对其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 |